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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瑞忠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145235644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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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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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611号
经查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小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旺路8号)为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的经营场所,涉案升降机为当事人所安装,一直使用至案发。轿厢面积为3.096㎡,大于2.1㎡,属于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2026年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至5月18日,其仍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简易升降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1000元,上缴财政。
3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802号
龙湾红发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克林)于1995年2月20日取得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8号地块的基建计划(温州市龙湾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文件龙计基(1995)04号),后因企业资金困难并于1996年5月2日将状元镇二期工业区8号地块的一切所有权转让给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法人代表陈瑞忠),于2001年9月3日将原龙湾红发鞋业有限公司基建计划变更为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温州市龙湾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文件龙计基字(2001)36号),在地块转让(1996年5月10日、5月21日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缴纳征地款,2001年11月17日正式签订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协议出让合同温土合(2001)54号)给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后的所有基建行为均以龙湾红发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1996年5月2日至2001年9月3日),且实际负责人为陈瑞忠;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二期工业小区龙旺路8号于1996年11月27日至1997年7月30日以龙湾红发鞋业有限公司身份建设了厂区南侧厂房,1997年12月15日取得厂房竣工图并通过竣工验收,1997年12月15日至2000段数字成图之间建设了厂区南侧厕所(2004年3月12日取得产权证),东侧配电房(2004年3月12日取得产权证)、简易棚(之后进行多次拆扩建),北侧砖房(建设北侧综合楼时拆除),西北侧砖房(建设北侧综合楼时拆除);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二期工业小区龙旺路8号登记于《2023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档案号20230619-ZYZD-1)的未经登记建筑物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0段数字成图后新建厂区南侧部位④面积为228.89㎡、部位⑥面积为38.77㎡;于2000段数字成图后将原1997年12月15日至2000段数字成图之间该厂区东南侧部位的部分棚结构建(构)筑拆扩建成部位简(2)面积为24.83㎡; 当事人于2002年开始建设北侧综合楼,并于2003年3月31日竣工验收通过,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竣工验收后新建部位⑦面积为6.37㎡、部位⑧面积为8.58㎡、将原1997年12月15日至2000段数字成图之间该厂区西北侧部位的砖房、厂区东侧部位③的砖房位置上分别重新拆扩建成部位①面积为26.85㎡、部位②面积为2.92㎡一体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和部位③面积为10.49㎡;于竣工验收后将原1997年12月15日至2000段数字成图之间该厂区东南侧部位的部分棚结构建筑拆建成部分简易结构建筑,于2010段后将该处拆扩建成部位棚(2)面积为41.54㎡;于2005年后新建部位⑤面积为308.6㎡、部位钢(1)面积为537.74㎡、部位简(1)面积为12.98㎡、部位简(3)面积为228.89㎡;于2010段后新建部位棚(1)面积为3.81㎡; 综上,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二期工业小区龙旺路8号登记于《2023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档案号20230619-ZYZD-1)的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部位①、部位②、部位③、部位④、部位⑤、部位⑥、部位⑦、部位⑧、钢(1)、简(1)、简(2)、简(3)、棚(1)、棚(2),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共计违法建筑面积1481.26㎡。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温州市龙湾中立皮鞋厂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属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并处以棚(1)、棚(2)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叁拾玖元肆角陆分(¥239.46)
239.46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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