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红花套镇社区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伟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B2A6P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红花套镇杨桥路1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3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2日起在宜都市红花套镇杨桥路11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6年2月22日13时28分,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藜蒿(标价17元/斤),称重数量为0.28公斤,系统计算金额为9.38元。因当事人使用的“思迅商云8”收银系统默认设置了“分位四舍五入”的抹零规则(分位大于或等于5分时自动进位至角),导致该笔交易实际向消费者收取9.40元,多收价款0.02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诉交易进行核实后确认该笔交易多收0.02元系系统设置导致,非收银员人为故意操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曾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试图退回多收价款0.02元,未取得投诉人谅解。2026年5月21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都市监责退[2026]15-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起使用上述收银系统,因系统年度数据清零,无法统计2026年之前的抹零交易总笔数与总金额。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宜昌市西陵区程祥网络技术服务部工作人员,现场调取该系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5日“抹零汇总”数据,共筛选抹零数据为负数的单据5977条,合计金额180.64元,截止2026年5月26日止,当事人公告退款期限内无消费者退款,故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180.64元。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已更换新软件收银系统,取消“四舍五入进位”设置,改为直接抹去“分”位(即无论分位数值大小均舍弃),当事人向本局工作人员提供了宜昌市西陵区程祥网络技术服务部销售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相关证据,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64元;
2、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