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密市昌利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小森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82RU61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丽园区新民四路博丰家居广场E座17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13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于2019年3月28日取得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材)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73880.00元,税额27388.00元,价税合计301268.00元,货物名称:*燃气*天然气LNG,并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738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2019年3月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7388.00元。 2.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7388.00元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17.16元、教育费附加821.64元、地方教育附加547.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四路博丰家居广场E座1705,适用7%的税率,经计算,你公司2019年3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17.1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19年3月少缴教育费附加821.64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19年3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4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打印件,2024年立案检查你公司涉税案案卷资料:你公司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公司2019年“应交税费明细账”,证实你公司取得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27388.00元。 证据2.2024年立案检查你公司涉税案案卷资料:你公司2019年“银行存款-中国工行哈密天山西路支行明细账”,你公司工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华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24
2
哈市税稽罚(2024)18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增值税方面 (1)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物资)、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在无实际成品油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生隆达物资、生隆达加油站取得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记载:货物品名为“柴油/汽油”,金额合计5362831.87元,税额合计697168.13元,价税合计6060000.00元,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697168.13元。 (2)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全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诺贸易)、哈密建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建晟)、乌鲁木齐飞宇昊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飞宇昊)、新疆建晟昌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建晟)在无真实货物购进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上述4家公司取得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记载:货物品名为“*橡胶制品*轮胎”,金额合计2323741.26元,税额合计307258.74元,价税合计2631000.00元,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07258.74元。 (3)2019年至2021年,你公司与李正强、哈密市伊州区振淑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振淑服务部)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李正强、振淑服务部为自己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571697.17元,税额合计146250.23元,价税合计6717947.40元,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6250.23元,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97747.57元)。 (4)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向鄯善华越型煤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鄯善华越型煤)、石河子市华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华新新材料)提供从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煤炭的运输业务,以及向伊吾顺达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顺达)提供从新疆疆纳矿业有限公司购进煤炭的运输业务,上述运输业务均通过组织社会车辆完成运输,未能从社会车辆司机处取得发票。你公司在以上运输业务中,取得了由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地汇福清分公司)、新疆鼎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发物流)、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供应链)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29
其他非主观故意违法,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102244.03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