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北弘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义民 | 注册资本:6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4F9QH4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飞地经济产业园纬五十三路东延段以南、JKN23#路以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6
(2024)甘01民终173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王**
甘肃北弘实业有限公司,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3
2024-05-20
(2024)甘01民终1733号
合同纠纷
王**与陈**、甘肃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6﹞30号
1、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收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UW0W32M)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7份并认证抵扣,金额合计3,121,206.94元,税额合计280,908.68元,价税合计3,402,115.62元。(1)发票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你单位接收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状态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并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3702212130,发票号码为07352364-07352367、07353478-07353481、07368979-07368997,发票代码为3702214130,发票号码为06793212-06793221,金额合计3,121,206.94元,税额合计280,908.68元,价税合计3,402,115.62元。(2)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方面,2023年6月30日,你单位更正增值税申报表,补缴2021年12月增值税58,146.60元,补缴2022年3月增值税222,762.22元,合计补缴增值税280,908.82元。企业所得税方面,2023年7月20日,你单位更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021年调减成本2,265,582.07元,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98,713.8元,2022年调减成本855,624.87元,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56,463.29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255,177.09元。(3)业务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监事李*飞所作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承揽了景泰电厂的煤炭供应生意,需从陕西榆林、甘肃玉门等地运输煤炭给景泰电厂,你单位发布运输信息,找到个人车辆来做运输业务,但这样的车辆比较零散,无法提供运输发票,故你单位产生了找运输企业或者平台公司解决运输发票问题,当时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波找到你单位,表示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开票,但需要手续费,之后双方签订了《委托运输协议》,但实际运输费用是你单位直接付给车主。李*飞还提到,张*波也给你单位找过一部分车辆,检查人员根据上述供述开展详细询问,李*飞供述张*波找到车,把车辆信息和联系方式通过微信发给李*飞,拉货后运费直接付给司机个人,通过微信发送车辆信息,聊天记录已经删除,没有其他资料。(4)资金情况你单位监事李*飞在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承认你单位按照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按照开票金额将钱从你单位公户转至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扣除相应税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的资金转至李*飞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和李*飞婶婶崔*铭的光大银行等账户,账户由李*飞保管,收到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汇款后,转回你单位账户。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3日,你单位公户向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户支付资金704,217.71元;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户向崔*铭账户支付资金640,059.00元、赵*鹏账户(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账户)向崔*铭账户支付资金26,835.16元,崔*铭账户共计收到资金666,894.16元;崔*铭账户向李*飞账户支付资金666,803.00元;李*飞账户向你单位公户支付资金666,803.00元。实际手续费为5.3%。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22日,你单位公户向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户支付资金1,765,266.76元;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户向李*飞账户支付资金1,655,355.20元、赵*鹏账户向李*飞账户支付资金16,352.42元,李*飞账户共计收到资金1,671,707.62元;李*飞账户向兰州伟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公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飞)支付资金共计1,671,707.00元;兰州伟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公户向你单位公户支付资金1,671,707.00元。实际手续费为5.3%。2022年3月31日-2022年5月17日,你单位公户向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户支付资金932,631.15元;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公户向李*飞账户支付资金879,608.91元、赵*蕊账户(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账户)向李*飞账户支付资金1,727.53元,李*飞账户共计收到资金881,336.44元;李*飞账户向你单位公户支付资金881,336.00元。实际手续费为5.5%。根据上述分析,你单位转给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当日就能转回李*飞控制的银行账户里,最终资金转回你单位公户,资金呈现快出快回的情况。同时,你单位转给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没有全部转回你单位,也印证了李*飞供述中提到的扣除手续费一事,计算后手续费是5.3%-5.5%。你单位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间存在涉案资金回流的嫌疑。综上,你单位在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其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121,206.94元,税额合计280,908.68元,价税合计3,402,115.62元。你单位监事李*飞在2023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取保候审后,在2023年6月30日将接收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280,908.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76.38元,教育费附加5,085.83元,地方教育附加3,390.56元。2023年7月20日更正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将接收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结转成本的金额调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255,177.09元。
对你单位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