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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3578391242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25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青0105民初38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
青海盛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6
(2024)青0105民初38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
青海盛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罚﹝2026﹞209号
经查,一、当事人与兰州晟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业务合同书》合同编号:ZRHT2025099,签订时间:2025年1月8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众仁环测字【2025】1781号。1.上述报告显示,兰州晟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3,二氧化硫检测结果(标气浓度)为49.96MG/M3,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11.3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当事人开展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不在校准量程范围之内,没有重新选择校准量程;2.上述报告显示,分析项目:氮氧化物,当事人开展氮氧化物质控,只对一氧化氮进行标准气体测定,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10结果计算与表示10.1计算结果NOX浓度等于NO浓度和NO2浓度之和”、“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2.3测定前按本标准9.2条的步骤测定零气和NO/NO2标准气体,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检查仪器的系统偏差”,当事人开展氮氧化物监测工作中,没有对二氧化氮进行标气校准,只对一氧化氮进行标气校准。二、当事人与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签订《检测业务合同书》合同编号:ZRHT20253266,签订日期: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5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众仁环测字【2025】2051号,2025年12月31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众仁环测字【2025】2314号和《检验检测报告》众仁环测字【2025】2325号,上述三份报告原始记录中开展氮氧化物比对监测,样品数据只有6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代替HJ-T75-2007):“9.3.3.4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MS准确度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和氧气浓度,至少获取9个数据对,每个数据对取5-15MIN均值。绝对误差按式(3)计算,相对误差按式(4)计算,相对准确度按附录A式(A.21)式(A.26)计算”。当事人在现场开展氮氧化物比对监测取样时,至少获取9组样品数据,但只取了6组样品数据。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开展检测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且出具上述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对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1.通报批评;2.罚款:金额3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