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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宇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MADN9MQ30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8层82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6〕128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网店xxx旗舰店销售的标题为“每日博士益畅菌养胃增强免疫力便秘清肠排毒中老年人肠胃益生菌粉【尝鲜装】6袋装”的商品,其产品名称为“每日博士益畅菌养胃增强免疫力便秘清肠排毒中老年人肠胃益生菌粉【尝鲜装】6袋装”的产品名称为1:植物果蔬粉【配料】CLEANSEZG植清素固体饮料等;产品名称2:益生菌粉(活菌型)【配料】益生元固体饮料等;产品类型运动营养(耐力型),【产品标准号】: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3020100013。故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网店xxxx旗舰店销售的其余四款商品,标题为1.“每日博士百香果纤维饮营养调理肠道改善便秘膳食纤维益生元大餐救星男女【餐后搭档】5条*5”、2.“每日博士酸樱桃GABA纤维饮100m快速安睡100ml*10袋”、3.“每日博士C3益生菌可搭塑身b420益生元助消化养胃营养调理肠胃助排便润肠【150天长效周期】”、4.“每日博士植清素西梅汁大餐救星排便秘便秘清肠排毒通便成人【养成轻盈感】21天套装7袋*三盒”,以上四款商品,分别宣传“调理肠道、改善便秘、快速安睡、清肠排毒”等功效。 上述四款商品的产品信息分别为: 1.“每日博士百香果纤维饮营养调理肠道改善便秘膳食纤维益生元大餐救星男女【餐后搭档】5条*5”的产品名称为纤维饮(百香果血橙风味)【配料】水、山梨糖醇、抗性糊精等;【产品类型】复合果蔬汁饮料,【产品标准号】:GB/T 311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2011400171; 2.“每日博士酸樱桃GABA纤维饮100m快速安睡100ml*10袋”的产品名称为酸樱桃GABA纤维饮【配料】水、苹果浓缩汁等;【产品类型】复合果汁饮料,【产品标准号】:GB/T 311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2128150296; 3.“每日博士C3益生菌可搭塑身b420益生元助消化养胃营养调理肠胃助排便润肠【150天长效周期】”的产品名称为每日博士C3益生菌固体饮料【配料】燃清素TM固体饮料等;【产品类型】固体饮料(活菌型),【产品标准号】:GB710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3043000386; 4.“每日博士植清素西梅汁大餐救星排便秘 便秘清肠排毒通便成人【养成轻盈感】21天套装7袋*三盒”的产品名称为植物果蔬粉【配料】乳糖醇、抗性糊精,山梨糖醇,羽衣甘蓝粉等;【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耐力型),【产品标准号】: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3020100013。 故上述商品实际均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 当事人销售的5款商品由xxxx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湖南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xxxx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成为京东平台网店xxx旗舰店实际经营主体,向xxxx商贸有限公司进货,通过该网店进行销售。 上述商品广告页面由当事人在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委托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2025年5月至12月委托杭州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以150元/页价格,定期计算广告费用。5款商品广告页面共设计了43张商品详情页的广告,合计广告费用6450元。2026年03月25日,当事人已修改其网店内产品广告内容,删除了违规的广告表述。
鉴于当事人对普通食品发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广告行为,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故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对于当事人对普通食品发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广告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发布食品广告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违规发布食品广告之行为,按广告费用2倍实施处罚,处罚款12900元。
129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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