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康新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玲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MADPLDCG0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家园30号楼02单元01层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6〕1236号
经请示主管领导审批,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齐齐哈尔市康新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无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人补充提交的微信付款记录、就医、死亡相关证据,第二次对齐齐哈尔市康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销售系统记录显示,2026年7月5日9时09分,门店再次售出1瓶批号260317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售价3.5元; 提取对应销售小票、微信收款记录,用户“P_R.”当日9时04分扫码向微信昵称“茉莉”支付3.5元,交易信息与销售记录一一对应;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法定代表人张玲提供该笔销售对应处方,法定代表人张玲仍无法提供。
2026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康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交代了违法事实,我局留存其身份证、证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药品验收记录等复印件。
2026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实名举报人王富送达《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6〕2012号)并完成送达回证制作;同日对举报人王富开展询问,收集其身份证、购药未成年人王宸宇身份证件(证实购药时未满18周岁); 举报人提交全套损害后果证据:购药付款截图、涉案药品实物照片、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诊断材料、住院病案、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经查,齐齐哈尔市康新医药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王宸宇销售处方药当日执业执业药师放假未在岗,未挂牌告知执业药师脱岗状态,且未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分两次向未成年人王宸宇销售处方药,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26年7月5日8时46分销售了1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脑清片)”;批号:260317;销售价格:3.5元/瓶。销售了1盒“头孢克肟片(葵花)”;批号:2502090;销售价格:15元/盒;共计销售价格:18.5元,无对应处方留存;
2.2026年7月5日9时09分销售了1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脑清片)”;批号:260317;销售价格:3.5元/瓶,无对应处方留存。
上述违规售出的2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由未成年人王宸宇购买并超剂量服用,造成危害后果。结合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病程记录载明: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中氨基比林属非甾体抗炎药,过量服用可造成急性胃黏膜损伤、消化道出血穿孔,引发凝血功能障碍,诱发多脏器出血,严重可致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确认,王宸宇直接死亡原因为中毒性脑病。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60000元。
16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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