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熊凤英早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凤英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2MA37BTCA68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新建县北郊友谊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处罚〔2026〕6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购进1瓶海天酱油(净含量1.9 L,生产日期20240609,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为20元/瓶,购货款共计20元,然后放在店内食品操作区用于制作餐饮食品的调味料使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上述海天酱油于2025年12月9日超过保质期后仍使用制作餐饮食品进行销售,因作为调味料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6、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新市监强制〔2026〕55号)1份,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洪新市监解强〔2026〕29号)1份,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保管书》1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解除的事实及当事人委托我局保管的事实。
给予没收尚未使用完的1瓶海天酱油(净含量1.9 L,生产日期20240609,保质期18个月),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2000.00元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