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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亚日看特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奥布力喀斯木·吾休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25L39363995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铁热巴格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09月0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始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025年3月19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学校食材供应企业时,发现供货单位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配送的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部分存在无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有倒字、漏字的标签瑕疵和企业标准过期情况。上述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新疆莎车县亚日看特食品加工厂。2025年3月26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发现: 1.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与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调料采购合同,主要负责给其提供所需要的调料。合同有效期到2026年5月18日。2025年3月10日,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电话订购大盘鸡调味料2000袋,当事人随即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七菲尔调味品加工厂代为生产,包装袋由当事人提供。共委托生产40箱,每箱50袋,每袋160克,共生产2000袋,每袋进价2.8元,当事人将上述喀斯木大盘鸡调味料以3.1元每袋的价格销售给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称因购货方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供货时间急,所以在生产过程管控中未能加强管理,在收到该批次大盘鸡调味料后当事人也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直接将该批次大盘鸡调味料提供给了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导致经营的部分大盘鸡调味料标签出现无生产日期和生产日期有漏字,倒字的情况。 2.上述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企业标准:Q/YRKT0001S-2019,于2024年9月已失效。经核查,该包装是当事人在2024年2月印制的,准备用于自己生产食品使用,在给委托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七菲尔调味品加工厂提供包装时,未能及时发现该问题。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库房内发现上述未使用的大盘鸡调味料包装袋25229个,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对上述包装袋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3.上述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经当事人确认是委托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七菲尔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的,但包装标签标明的产地:新疆喀什,厂名:莎车县亚日看特食品加工厂,没有委托生产商相关信息。 当事人在得知产品标签出现问题后,制订了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截止2025年5月30日,共召回标签不合格的上述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1197袋,剩余143袋无生产日期(其中135袋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8袋为供货商自行检查发现)和标签瑕疵的660袋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由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1日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进行抽样检验,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出具了编号:XZJC250289-GFD5233检验报告,抽检结果合格。 综上所述,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喀斯木师傅大盘鸡调味料货值金额共计:2000袋×3.1元=6200元,因购货单位未付款,当事人召回1197袋,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803袋,所以无违法所得。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莎市监处罚【2023】229号
1.当事人于2023年1月27日与新疆功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其生产喀斯木师傅白醋,并销往麦盖提县。2023年09月11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抽样计划,在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内对当事人委托新疆功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喀斯木师傅白醋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65000083024466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908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相关检验文书。(编号2023X-J-SP29089)的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食品名称:喀斯木师傅白醋、规格型号:830ml/瓶、生产日期:2023-04-09,被抽样单位名称: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功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日期:2023-09-11,样品数量:8瓶,抽样基数:16瓶,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8项。其中检验项目:总酸(以乙酸计)g/100ml,标准指标≧3.50,实测值2.3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12456-2021(第二法)。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认可检验结果,并制订了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截止2023年12月20日,共召回不合格喀斯木师傅白醋7箱。上述批次喀斯木师傅白醋是当事人以每箱22元的价格,委托新疆功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共生产10箱,并以每箱42元价格售卖,已全部销售完毕,后召回7箱,实际销售3箱。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0箱×42元/箱=420元、违法所得3箱×42元/箱=126元。 2.当事人于2023年5月委托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生产鸡精调味料,并销往周边县。2023年09月11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抽样计划,在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内对当事人委托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ZJ236500008302375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X-J-SP2909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相关检验文书。(编号2023X-J-SP29090)的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食品名称: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规格型号:8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5-16,被抽样单位名称:麦盖提县帕合日木食品批发零售部,标称生产者名称: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抽样日期:2023-09-11,样品数量:4袋,抽样基数:8袋
一、罚款50000元(伍万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叁佰叁拾陆元)。 三、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喀斯木师傅白醋7箱。 四、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喀斯木师傅鸡精调味料8箱。
50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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