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大连池市鑫鑫瑞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福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CLDG1X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鑫瑞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6年6月2日,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三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杨福山经营的位于五大连池市鑫瑞小区的五大连池市鑫鑫瑞食杂店进行检查。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福山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北侧柜台下方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共计48品种,10.3条卷烟。2026年6月5日,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以杨福山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将案件移送我局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杨福山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经查:五大连池市鑫鑫瑞食杂店成立于2010年4月20日,2023年4月21日经营者变更为当事人杨福山。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鑫瑞小区。据当事人供述,因其经营地址原因,无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周边没有其他店售卖香烟,为招揽顾客,当事人于2026年5月31日在不同的超市及食杂店自行购进上述涉案卷烟,计划在五大连池市鑫鑫瑞食杂店进行销售。2026年6月2日,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48个品种、10.3条卷烟。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承认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因当事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不同的超市或食杂店购进涉案卷烟,品种少、数量少,购进渠道繁多复杂,且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对销售商品情况进行记录,所以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总额和违法所得,以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可知,涉案卷烟经营金额为18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五大连池市鑫鑫瑞食杂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杨福山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五烟移〔2026〕第130号)1份;《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1份;《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3、对当事人杨福山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5、《五大连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种类、数量和涉案卷烟总额。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人民币1871元20%的罚款,即人民币374.2元。
374.20元
-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