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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全通盛机械租赁商行(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E7K49U1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98号(全通物流园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至今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98号(全通物流园内)从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等经营活动。 2025年8月6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团风县加强企业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作出了《关于团风县全通盛机械租赁商行自用柴油设施相关材料收悉的复函》,批准同意当事人设立柴油储存设施,限定为企业内部自用车辆、机械提供柴油服务。 2026年5月13日,本局根据团风县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移送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向车牌号为鄂ASQ739的车主销售柴油335升,该车主使用微信扫码向当事人支付了油费2177元。该车辆是非当事人企业自用车辆,未使用该公司停车服务,也未签订车辆自用燃油供应与使用协议的社会车辆。当事人超出批准的为企业内部自用车辆、机械提供柴油服务范围,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违反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 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的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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