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阚若兮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阚绍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CEYXD0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金色花园D4-10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明,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饮店监督检查,发现操作区灶台、墙壁、地板有油渍、污渍;垃圾桶未盖;食品贮存未分类、离地、离墙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山市监当罚【2026】14号)责令当事人在4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未整改存在苍蝇乱飞;食品原材料随意堆放;操作区、灶台和地板油污厚重;冷藏柜内污渍未清理;墙面蜘蛛网未清理等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构成了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