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冶市冶商平价一中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敦望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81MAEADKQY0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冶第一中学艺术馆一楼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明,2025年2月8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EADKQY01),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 又查明,2026年4月19日下午17:14:18,投诉举报人刘先生(其实为大冶市第一中学一名在读学生,叫“黄栋禹”)从当事人处买了1杯“绿豆冰沙”雪泥,该款“绿豆冰沙”雪泥外包装标签标示的信息如下:“品名:缤一夏绿豆沙雪泥,产品类型:清型,配料表:纯净水、白砂糖、绿豆,执行标准:SB/T10014(雪泥),生产许可证:SC11042120000016,储存条件:-5℃至0℃冷冻储存,保质期:5℃至0℃冷冻储存15天,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膜,制造商:湖北有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开发区龟山路19号;产地:湖北省咸宁市,电话:15972385008,食用方法:开盖即食,净含量:320ml”,杯顶盖封口膜处标示印有“2026/04/20”字样。 还查明,上述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年4月20日的“绿豆冰沙”雪泥为当事人2026年4月19日从供货方下陆区德联食品营业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D2K2HN3J)处进购,共进购60杯,每杯进价1.4元。2026年4月19日当天,当事人发现上述批次“绿豆冰沙”雪泥相关问题后,立即下架剩余未售出的26杯并将其退至供货方下陆区德联食品营业部(个体工商户)。同时查明,上述批次“绿豆冰沙”雪泥当事人实际售出34杯,每杯2元,货值金额68元。由于当事人超市结算系统不能查询并提取到每笔售出商品名称,该系统只能显示每次销售商品的具体消费时间、金额和消费者姓名,加之当事人线下亦未做销售记录台账,导致其无法提供其他剩余33杯“绿豆冰沙”雪泥的销售凭证。 再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涉案“绿豆冰沙”雪泥售出后并未引起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本局亦未收到食用后引起不良反应的相关投诉举报。另外,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当天便发出上述涉案产品的召回公告。 又还查明,在本案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绿豆冰沙”雪泥进购票据、供货方经营资质、厂家经营资质及其检验合格报告、退货单、召回公告等证明材料,但未能提供出上述涉案“绿豆冰沙”雪泥完整的销售台账材料。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同时将上述涉案违法问题线索已分别移送至供货方下陆区德联食品营业部(个体工商户)、生产厂家湖北有田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行政处罚裁量后,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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