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诺乐健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艳慧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GF9YP5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2号2号楼4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高新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调查,被抽检批次多元生物活性肽(生产日期2026-01-06)为当事人河南诺乐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由销售给十堰双咖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鸡精共生产704盒,规格为90g(3g袋X30袋)/盒;每箱生产价格为4.5元,704盒共计31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多元生物活性肽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为“钠”项目含量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要特殊盛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 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际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虑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产品的行为。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并处罚款5005元的处罚。
5005.00元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