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嘉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340598651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科三路11号(自主申报工改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浙02民初325号
郑**
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24
(2025)浙02民初160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衡耀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黑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尤**,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01
(2025)浙02民初1437号
宁波衡耀电器有限公司
宁海县华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9-17
(2025)浙02民初106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杨**
尤**,宁海县华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7-26
胡**
宁海县华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7
2023-01-28
(2022)京73民初1879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508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照明官方旗舰店”的店铺,从事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开始,在该拼多多平台店铺中上架销售“****灯户外灯照明马灯超长续航充电野营灯氛围灯户外帐篷灯”(网址链接:****)。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派遣其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商品网页,编辑商品介绍图片上含有“无极调光【尊享款1400mAh】快充”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实际使用的电池容量为800mAh,且无法提供证明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前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4月25日、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15日,从宁海**电器有限公司处,以**元/个的价格共购入YD-2207太阳能手电筒(YD-2207,品名:探路蜂,执行标准:T/NSDT 001,宁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探路蜂,该款产品带有移动电源功能,内置2节1200锂电池,额定容量为3600mAh,重量:358g)17067个,并于2024年2月开始,将前述YD-2207太阳能手电筒在拼多多店铺“EWPLORE***”上架,以“太阳能手电筒强光充电超亮户外远射手提探照灯家用led手电露营灯”(网址链接:****)的商品名称,按40.9~49.9元/个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页面显示销售价为45.9元,2024年8月1日前共销售了16742个。2024年8月1日及之后共销售了312个,销售额为14202.8元。前述YD-2207太阳能手电筒未取得过CCC强制认证。至被查获时,YD-2207太阳能手电筒库存13个,已查清的货值金额为14799.5元,违法所得2346.8元。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EWPLORE ***”的店铺,从事电子产品互联网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份开始,在该拼多多平台店铺中上架销售“手电筒爆亮远射白激光变焦泛光户外爬山钓鱼巡逻便携手电应急家用”(网址链接:***)。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派遣其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商品网页,编辑商品介绍图片上含有“探路蜂400LM(定焦)普充 白激光灯芯【精工机身 1800mAh】续航18小时”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实际使用的电池容量为1200mAh,且无法提供证明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份开始,还在前述拼多多平台店铺中上架销售“自行车灯夜骑前灯防水充电式夜间骑行装备单车山地车灯手电筒强光”(网址链接:***)。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派遣其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商品网页,编辑商品介绍图片上含有“超大容量电池 夜骑续航超安心 4000毫安 大容量锂电池”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实际使用的电池容量为2000mAh,且无法提供证明前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前述广告费用均无法计算。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6日、2024年3月1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7月15日,从宁波黑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元/个的价格共购入“探路蜂”889防爆手提灯(证书编号:CCRI 22.2913X,889,执行标准:QB/T2198-1996,等级:合格品,质检员:02,宁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11号,该款产品带有移动电源功能,内置2节18650锂电池,额定容量为1800mAh,重量:633g)31354个,并于2024年1月开始,将前述“探路蜂”889防爆手提灯在京东店铺“探路蜂(EWPLORE***)京东自营旗舰店”上架,以“***探照灯强光手电筒超亮工业级军防手提灯强光手电远射矿灯”(网址链接:***)的商品名称,按90.9元~98.9元/个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页面显示销售价为89.35元,2024年8月1日前共销售了31245个。2024年8月1日及之后共销售了92个,销售额为8718.8元。前述“探路蜂”889防爆手提灯未取得过CCC强制认证。至被查获时,“探路蜂”889防爆手提灯库存17个,已查清的货值金额为10237.75元,违法所得1174.8元。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予以行政处罚。另经查明: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所记载,当事人销售的YD-2207太阳能手电筒和“探路蜂”889防爆手提灯被划分到0914:移动电源(质量不超过18kg,包含额定容量大于600mAh的锂离子电池和/或电池组,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
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质量、规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当事人宁波探路蜂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等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1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521.6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11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521.6元。罚没款总计15021.6元。
11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