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锐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军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2311043286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2号楼6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市监处罚〔2026〕7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西安锐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经营管理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小区地下负2层停车场(该小区车库),共356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127个车位是业主使用车位,其余229个车位为经营性使用。该小区6层以上是住宅,住户400余户,未成立业主大会。当事人未公示停车场收费标准,停车场计费收费系统未区分业主车辆与外部社会车辆,收费标准按照当事人管理的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1.25元/15分钟)执行。当事人未保存停车收费记录,财务账目没有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单独的收费账目,期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3日被查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取得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并按照要求制作、设置了收费公示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地上停车场《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复印件、收费公示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管理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地上停车场的事实及收费标准;
3.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碑市监张责改〔2026〕0057号)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涉案停车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停车场未公示收费价格标准以及停车服务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事实;
4.当事人整改照片、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的事实;
5.涉案停车场产权登记复印件、《停车场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管理涉案停车场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收入账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涉案地下停车场的营业收入单独记账的事实;
7.涉案停车场《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复印件、收费公示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了涉案地下停车场备案证以及公示收费标准的事实;
8.涉案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停车场车位数量及业主使用车位与经营性车位划分的事实;
9.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工单(编号:DH6101002026050607358)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西安锐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小区地下负2层停车场,为住宅小区车库,未区分业主车辆与外部社会车辆,按照1.25元/15分钟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此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超过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该地下停车场属于一类停车场,政府指导价室内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月收费的一类80元/车位·月,按次收费的一类2.5元/车位·次(连续停车每4小时为一次)。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