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鑫鹏植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文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MA78R77C6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铁日木乡吐格艾日克村5组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49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长沙畅臻建材有限公司无真实经营交易的情况下,取得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000111,发票号码:93457320-93457324,金额:496,891.08元,税额:4,968.92元,价税合计:501,86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发票复印件、入账凭证、对公银行流水及纳税人情况说面等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入账并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二)少缴税款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之规定,你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