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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强勇商贸有限公司三合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9EXTA5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三合镇对面村3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民间借贷纠纷
朱**
应城市强勇商贸有限公司三合加油站,肖**
应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1
(2026)鄂0981民初6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肖**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应城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8
(2026)鄂0981民初6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肖**
裁判文书
应城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0
民间借贷纠纷
朱**
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从某油料公司购进34吨“0号车用柴油(VI)”,购进价格5194.69元/吨,销售价格5.8元/L。 2026年1月13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VI)”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基数:13283L。2026年1月3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2026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0号”车用柴油,并向其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限期内提供涉案不合格产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资料。 2026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某进行询问调查,张某向本局陈述了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购进来源,购进方式,说明了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由于私人油罐车未清洗干净造成,并提供了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购进发票,不能提供涉案产品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2026年3月17日,本局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应城市公安局,2026年7月8日,因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并向本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6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涉案不合格产品购进和销售等相关材料。 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送达《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开具的销售发票的有关情况,应城市税务局向本局提供了当事人2026年1月13日-2026年2月10日的《数电发票》明细。 2026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对应城市税务局提供《数电发票》明细所列明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2张普通发票予以确认,并向本局提供了从某油料公司购进涉案不合格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 2026年7月20日,本局依据查明的购进发票和销售发票,依法委托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6年7月23日,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城市强勇商贸有限公司三合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会计核算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5929.67元,获取违法所得为17265.46元。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13283L,货值金额85929.67元,违法所得17265.4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1557.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265.4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8823.26元。
51557.8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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