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周邦力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邦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A0FAY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经营者周邦力负责当事人处的日常经营,周邦力于2023年6月27日以7.50元/袋的价格通过微信小程序荃豆中药从供货商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共购进了5袋净山楂(生产批号:L3052601,生产日期:2023.05.26,产地:山东、净重0.5kg/袋,规格:统片,生产商: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显示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9日其累计使用了山楂2000g,处方笺中无山楂批号,当事人自述该处方笺中使用的2000g山楂系上述批号为L3052601的净山楂且使用时无虫蛀现象,当事人处剩余1袋批号为L3052601的净山楂(未开封)与其他中药饮片一并被摆放在经营场所中药斗柜上层处于待使用状态,直至2026年4月21日被襄阳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检(抽样药品单价:0.01元,药品总价:5元)。当事人处公示的中医饮片零售价目表(一)单位显示净山楂0.05元/克,现无直接证据证明上述4袋净山楂在当事人使用时为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且造成了人身伤害后果,被抽检的上述涉案1袋净山楂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计算为25.00元(0.05元/克×500克)。
另查,周邦力在购进上述净山楂后随货同行单未妥善保管已丢失,且无上述净山楂的药品验收、储存和养护记录,当事人可提供上述净山楂供货商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资质证件材料、购进上述净山楂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及净山楂成品检验报告书(净山楂生产批号:L3052601,规格:统片0.5kg/袋、产地:山东,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检验以上项目,结果符合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中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减轻处罚裁量阶次的裁量基准“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且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保市监处罚〔2024〕49号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康县周邦力中医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放在经营区的3种药品及1种医疗器械:1、四方箄牌阿胶2盒,规格:250g/盒,生产厂家:河南省四方药业有限公司,厂址: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西段18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41021476,生产日期:2006年7月14日,生产批号:060711,有效期至2009年6月,标牌售价:75元/盒;2、石峰牌阿胶4盒,规格型号:252g/盒,生产厂家:湖南古汉堂阿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雪松中路288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243020066,产品批号:20120215,生产日期:2012年3月14日,有效期至:2017年3月13日,标牌售价:75元/盒;3、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一盒,内有4支,规格型号:5ml:0.1g/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072,生产厂家: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151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31日,生产批号:2007J26,有效期至2022年6月,标牌售价:无。4、海氏海诺牌压敏胶带,共5盒,规格型号:宽度28cm,500cm,1卷/盒;生产厂址: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海氏海诺新工业园区1号,生产厂家: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备类凭证编号:鲁青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04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40018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务称:青岛海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3月2日,生产批号:210301,失效日期:2024年3月2日,标牌售价:无。以上3种药品、1种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核实,上述药品为当事人存放在其诊所内使用,其中四方箄牌阿胶2盒、石峰牌阿胶4盒系河南周口市一肝病患者为答谢当事人作为礼品赠送,送礼患者姓名:史述旭,身份证号:412701197604081513 ,联系电话:18538666656,当事人收到后放在药柜里,没有实际销售;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系疫情期间一谷城籍病人来当地求治自带一盒,拆封后为其使用了1支,余下4支因没有票据,当事人存放在药柜一直没有使用;海氏海诺牌压敏胶带5盒,没有使用,因进货资料遗失,当事人无法提供进价。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诊所经营区发现的上述3种药品及1种医疗器械,涉及使用仅1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且其使用时间是在疫情期间,使用时未超过有效期,故无实际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以我局现场扣押的药品药械数量为基准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参考价计算,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504元,不足1万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械;
2.处罚款10000元整。
10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