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旺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30667306999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工业集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7-07
(2022)闽0802民初3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3
2020-09-22
(2020)内0430民初43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张**
敖汉旗人民法院
4
2020-06-19
(2019)内0430民初7518号
劳动争议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郑**
敖汉旗人民法院
5
2020-01-14
(2019)内0430民初7518号
劳动争议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郑**
敖汉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0-13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金溪县鑫发实业有限公司,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2-12-23
(2022)闽0802民初3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紫金某某有限公司与赤峰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6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23
2022-06-06
(2022)闽0802民初3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9
2019-11-14
(2019)内民申386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郑**与宋**、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05
2019-05-23
(2019)内04民终20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郑**与宋**、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25
2018-01-22
(2017)冀0184民初1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与金溪县鑫发实业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363.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1-03
2017-09-21
(2017)内04民终4162号
追偿权纠纷
张*与敖汉达亿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敖市监处罚〔2026〕140号
(一)对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8日,主要从事氧化锌生产经营活动,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该公司锅炉蒸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号:管30蒙D0002(17))自2016年投入使用以来,一直未安装安全阀,该压力管道原始设计未设计安装安全阀。 2026年7月19日中午,因天气原因(暴雨和雷电)该公司出现短暂停电,上述压力管道的减压阀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特种设备安全员王涛发现后向特种设备安全总监魏立钊汇报,魏立钊向特种设备主要负责人南贤丰汇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为不影响生产,工作人员关闭了减压阀的截止阀,开启了旁路管道的截止阀,造成问题管道与锅炉分汽缸直接相连。锅炉分汽缸的设计压力为2.5MPa,硫酸锌车间分汽缸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1.3MPa,问题管道的设计压力为小于0.8MPa。因开启旁路管道截止阀属于应急处置操作,其合法性的前提在于立即修复或更换减压阀,并在完成后恢复至正常工况。但该公司为维持生产利益,在减压阀故障后持续使用旁路管道截止阀运行,未及时更换或修复减压阀,直至2026年7月22日被巡查发现,连续四日维持该风险运行状态,导致在开启旁路截止阀后高压蒸汽绕过减压阀直接进入设计压力远低于锅炉分汽缸的管道,存在明确的超压运行风险。 该公司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上述压力管道。 (二)对主要负责人南贤丰的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南贤丰系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全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工作负总责。其在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决策权,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南贤丰作为主要负责人,在2026年7月19日压力管道减压阀出现故障后,接到压力管道安全总监魏立钊的汇报,在明知压力管道存在超压运行风险的情况下,未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是下令关闭减压阀截止阀、开启旁路管道截止阀,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 (三)对安全总监魏立钊的违法事实认定 魏立钊系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节能管理员,统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能效管理等全流程工作,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履职。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二)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的规定,属于该公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其在2026年7月19日接到压力管道安全员报告后,仅履行了上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从重处罚情节,决定: 1.责令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规范使用压力管道,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责令南贤丰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3.责令魏立钊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300000.00元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