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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鸿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赛俊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DDQ0M71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湖北路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546号
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有网店,上传有一款手电筒产品产品。当事人在该产品标题和宣传页面中使用了“猫藓检测”、“农药检测”等描述,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产品能实现上述功能。此外,当事人委托广告商(具体信息不详)给上述产品拍摄了四张照片,共计费用50元。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的相关功能。
当事人在其网店的产品详情页面发布不实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虚假广告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在一年内发生过两次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决定在法定范围内予以从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一、罚款250元。
25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余市监处罚〔2025〕1208号
当事人于阿里巴巴平台开设有名为“精心优选俊少”的网店,上传有一款名为“2025新款德国进口迷你LED强光手电筒超亮远射长续航充电露营灯”的产品,在该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德国进口”一词进行描述,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由德国进口。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由德国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3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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