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肖氏酱板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EQLH20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黄家垱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70号
2026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南平镇黄家垱5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白色编织袋盛装酱板鸭,共60只。当事人从事酱板鸭生产加工的场所系其自建民房的一楼大厅后面闲置房间,面积约为80平方米。该场所未进行生产区与生活区的物理隔离,未设置专用的更衣间及洗手消毒设施。同时,该生产加工场所内未配备防鼠、防蝇、防尘等必要的食品安全防护设施,整体环境条件不符合食品生产的相关卫生要求。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案涉生鲜鸭胴体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江西省畜禽产品溯源查询码》以及《高安市梓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货清单》,无法提供从事肉制品加工类所必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的市场主体,成立于2021年7月5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述称,从2026年4月13至本机关检查之日,当事人从高安市梓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17.8元/只的价格购进生鲜鸭胴体原料420只,进货金额7476元,在经营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为将食盐、干辣椒及香辛料等原辅料均匀涂抹于鸭身内外进行腌制;腌制完成后,使用金属撑架将鸭腔撑开固定,使其呈板状定型;随后将定型后的鸭子悬挂于烤炉内进行烘烤脱水;烘烤完毕后,将鸭子置于卤汁中进行卤制;卤制出锅后,经摊凉、风干处理,最终进行包装。尔后陈列于经营场所待售(案涉产品销售单价为23元/只)。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共售出案涉酱板鸭360只,销售金额为8280元,剩余60只案涉酱板鸭肉制品因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被本机关依法扣押。
为确定案涉酱板鸭肉制品的安全性,本机关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案涉酱板鸭进行食品检验。同年7月4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酱板鸭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63204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类别编号为0401的“热加工熟肉制品”,明确包含“酱卤肉制品”,该类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自行生产加工的酱板鸭销售给本镇及周边乡镇农贸市场熟食摊位及餐饮店,系商业化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行为,有别于普通农户少量制作供家庭自食自用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酱板鸭肉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1份。2026年6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已全面停止了酱板鸭肉制品的生产活动,并承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前,不再从事酱板鸭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当事人正在积极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标准,对原生产场所进行升级改造(包括完善物理隔离、加装“三防”设施等),并计划在完成各项硬件设施及管理制度整改落实到位后,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争取实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本案中,涉案酱板鸭的货值金额为966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2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66之减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酱板鸭肉制品60只;
2、没收违法所得8280元,并处罚款40000元,合并4828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