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四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121MA44K5BA2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舞阳县九街镇九龙大道北段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舞市监处罚〔2026〕49号
2026年5月8日,我局收到舞阳县医疗保障局移交问题线索函[2026]04号,称其在核查上级医保部门下发的有关药品追溯码问题线索中发现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四分店涉嫌重复销售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2026年5月15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我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8日对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在售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30片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866号祥符桥,邮编:310011,10片/板,3板/盒,国药准字H20213448,生产日期:2025.10.04,产品批号:2510705A,有效期至:2028.09药品追溯码:药品识别码:8466779,序列号:0146300796929)随货同行单、供货者资质、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其销售的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药品追溯码84249970161807432213)的合法购进凭证,我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合法购进凭证;2026年5月22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下达了《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其仍未能在限定日期内提供上述药品合法购进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本案立案调查期间,2026年6月4日,我局再次收到舞阳县医疗保障局移交问题线索函[2026]07号,内容显示2025年11月23日该药店重复结算药品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本局将该起涉嫌违法线索并入本案合并调查处置。
经查明,1.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四分店为降低采购成本,于2025年下半年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社会个人手中收购处方药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4盒,(截止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已全部售出,通过医保系统查询其中一盒药品追溯码为:84249970161807432213,生产批号:2412303B,生产日期:2024-12-22,有效期至20271130,60片/盒。其余三盒药品因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药品信息无法查明。)购进价20元/盒,在其药店以55元/盒的价格出售。经调查核实上述追溯码为84249970161807432213的药品已于2025年5月8日在天津市第二医院通过医保报销支付销售。我执法人员对该药店下达2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该药店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其销售药品追溯码为84249970161807432213的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的合法购进凭证,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四的分店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140元。
2、经查,朱秀芬于2025年11月4日在阴阳赵大森林药店购买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2盒,2025年11月23日走亲戚时路过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四分店,拿出之前在大森林所购药品的药盒告诉销售人员需要购买此种药品两盒,销售人员在销售扫码过程中误将朱秀芬所带空药盒扫码出库,因此产生二次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朱秀芬于2025年11月4日在大森林购买盐酸坦索罗辛的购药小票,取得了朱秀芬的情况说明,并对三十四分店自2024年8月23日开始经营该药品以来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药品库存对照核查,证明了三十四分店是因重复扫码空药盒产生二次销售记录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的事实。
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全程陪同检查的该药店质量负责人有依法申请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购进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合法购进凭证;
2.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3.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胡培及杨红晓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舞阳县医疗保障局移交问题线索函2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四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我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其所售药品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药品追溯码84249970161807432213)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二甲双胍恩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