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庆士 | 注册资本:1878.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0799376323W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茂名市茂南大道东72号大院7号第2层27号房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6
(2024)粤09民终9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02
(2022)粤0902民初815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2
(2021)粤0902民初9841号
合同纠纷
广东粤能电力有限公司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8
(2021)粤0902民初9841号
合同纠纷
广东粤能电力有限公司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6
(2020)粤0902民初69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6
2021-05-25
(2020)粤0902民初69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李**,茂名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6
(2020)粤09民终30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曾**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2-24
(2020)粤09民终30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2-24
(2020)粤09民终30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谢**,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曾**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12-29
(2020)粤0902民初69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茂名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15
(2020)粤0902民初69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2
2021-01-07
借款合同纠纷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曾**
开庭传票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9
2022-07-25
(2022)粤09民终20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19
2021-05-14
(2020)粤09民终30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19
2020-01-09
(2019)粤09民终18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梁远祯与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9-03
2018-06-20
(2018)粤0902民初12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6-08-29
(2016)粤行终901号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陈**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茂城管罚字〔2026〕019号
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对茂名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线索移送函(茂住建移函字【2026】11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D107.57,你单位属于轻微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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