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咯热尕铺兰电动车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托合提·图尔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25MA78P7918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镇20村2组0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3〕149号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委托自治区质检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
2024年1月4日,自治区质检院按批次出具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3X-J-JX05487],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实测值全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具体为:(1)锡宝TDT108Z型号电动自行车1个批次4辆,生产企业名称: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实测值为:4辆20230729批次63.8kg。
2024年1月5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1种型号1个批次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实测值全部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的55kg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5辆,已销售21辆,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299元/辆,销售价格为1800元/辆。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销售票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1299元/辆,销售价为1800元/辆,运输费180元/辆,包装费120元/辆,装卸费10元/辆。综上货值金额42996元、违法所得4011元。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对上述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必要技术处理;
2.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4299.6元。
3.没收违法所得4011元。
4.对托合提·图尔荪罚款:1000元
5299.6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2
莎市监处罚〔2023〕149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5辆,已销售21辆,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299元/辆,销售价格为1800元/辆。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销售票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1299元/辆,销售价为1800元/辆,运输费180元/辆,包装费120元/辆,装卸费10元/辆。综上货值金额42996元、违法所得4011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对上述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必要技术处理;
2.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4299.6元。
3.没收违法所得4011元。
4.对托合提·图尔荪罚款:1000元
5299.6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