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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景川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克权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69177601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万家金星路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灌装的“蛇通酒”标签未标注“白酒”、“人参(人工种植)”,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灌装的“蛇通酒”为普通食品,其外包装上通过文字叙述介绍商品,符合广告定义,其宣称“长期饮用益寿延年,强身健体”,已构成“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2、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3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2、处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93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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