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星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侃 | 注册资本:5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78091319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解放大道(洑水镇席棚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97号
经查,2026年4月3日,当事人从宜春市锦三沅花爆有限公司购进锦三沅精品银光炮(简称“银光炮”)151箱(一箱5盘),购进价格104元/箱,销售价格130元/箱。2026年5月15日我局接匿名举报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银光炮,5月16日,我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银光炮进行抽样检验,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银光炮(2026年3月29日批次)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银光炮在抽检前已销售31箱,抽检后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样品室剩余9盘银光炮(抽检备样6盘和抽样检测时拆件剩余3盘),其余销售给乡镇个人红白喜事用了,当事人销售出涉案银光炮共计149箱1盘,产品货值金额(130元*151箱)1963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违法所得计算为【(130元-104元)x149箱+(130元÷5盘-104元÷5盘)x1盘】3879.2元。2026年7月9日,因行政强制措施届满,本局对查封的9盘银光炮解除查封并存放于安陆市星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样品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12“ 裁量阶次 一般 适用条件 无适用其他裁量阶次的情形或者其他裁量情节对冲后适用 具体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不合格锦三沅精品银光炮9盘,罚款35334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879.2元整;
合计罚没39213.2元上缴国库。
35334.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