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江华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399723330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沔城镇学田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8
(2022)鄂1023民初6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姚**
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武**
监利市人民法院
2
2022-02-16
(2021)鄂10民终3180号
不当得利纠纷
范**
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0-14
(2020)皖0826民初4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虞**
武**,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宿松县人民法院
4
2020-10-13
(2020)鄂9004民初3992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南极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5
2020-08-18
(2020)鄂9004民初30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方**
仙桃市华盛水产品有限公司,仙桃市盛江酒店有限公司,邓*,武**,武**,仙桃市茂盛水产品有限公司,杨*,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6
2020-06-10
(2020)鄂0503民初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武**,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1
2023-04-19
(2023)鄂9004民初14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与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武江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9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11-17
2025-06-18
(2025)鄂9004执异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与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6-06
2021-10-15
(2021)鄂1083民初178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67.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11-19
2024-09-12
(2024)鄂9004民初4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湖北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740.16元
民事案件
5
2024-11-13
2024-10-28
(2024)鄂9004执390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仙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某甲水产品有限公司、仙桃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11-12
2024-10-28
(2024)鄂9004执390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仙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仙桃市某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11-12
2024-10-28
(2024)鄂9004执390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仙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3-14
2023-11-29
(2023)鄂9004执3658号之一
劳动争议
刘**与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12-08
2022-07-04
(2022)鄂1181执4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刘**、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9-02
2022-06-25
(2022)鄂9004执839号之一
合同纠纷
武汉市南极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利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7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生产了一批袋装榨辣椒(规格:250克/袋,数量:300袋)。该批次榨辣椒产品外包装上贴有产品标签,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营养成分表。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将该批300袋榨辣椒全部销售给沔乡丰,由后者在网店中销售。2024年9月25日,沔乡丰接受我局调查时,该批榨辣椒售出293袋,其余7袋由沔乡丰人员自行食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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