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蕲仁之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瑶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F2TNJ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走竹路与河西工业园交处(蕲春千年艾科技有限公司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62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艾产品生产、销售,在1688平台开设网店“蕲春蕲仁之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销售的“肚脐贴”商品详情页标注“?肠胃不适、?大肚腩、?睡眠不好、大便不畅、经期不适、精神不振”等内容,暗示该产品具有解决上述症状的功效。经核实,该款肚脐贴为一款普通日用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款肚脐贴能解决肠胃不适、大肚腩、睡眠不好、大便不畅、经期不适、精神不振等问题。网店宣传内容与实际商品情况不符。上述商品详情页内容系当事人2024年10月份制作发布。截止案发日产品已售1500+单。当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将上述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删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蕲春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蕲春蕲仁之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蕲艾条”产品详情页面标注“公司优势: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示范基地;三、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四、蕲艾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五、ISO9001认证企业;六、拥有艾灸技术培训民办学校资质企业,已培训四十余期学员”,“种植基地:一、蕲春拥有万亩种植基地,十余家农村合作社种植蕲艾;二、国家生态源产地认证企业;三、国家地理标志代表性企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编号:000490,保护产品范围:蕲春艾叶(千年艾牌),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7日,有效日期:2022年10月26日”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不具备以上所宣传的优势和所获得的荣誉,也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具有所宣传的优势及所获得的荣誉,上述内容系复制其他公司网页内容,当事人网店商品详情页面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