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王义贞镇益尔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东秀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89AGM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王义贞镇毛河社区毛河西街1号(标准地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1
(2021)鄂0982民初324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石**
安陆市王义贞镇益尔康大药房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2
2022-01-10
(2021)鄂0982民初324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石**、安陆市王义贞镇益尔康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陆市王义贞镇益尔康大药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MA489AGMXN;于2011年9月30日开始在位于安陆市王义贞镇毛河社区毛河西街1号从事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药房于2025年9月18办理有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编号:鄂 DB712f01242; 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零售;有效期至:2030年9月17日。
2026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陆市王义贞镇益尔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6】197号)及《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安市监限提[2026]197号),告知药房负责人于2026年8月21日携带相关资料到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义贞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8月21日,当事人负责人陈东秀携带相关材料到王义贞市场监管所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承认2026年8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药房于2026年7月4日已售出的处方药“普安乐片”1盒(规格:60片/盒,国药准字Z620204H; 生产厂家: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处方凭证,是因为顾客与药房负责人比较熟络,购药时没有携带处方,负责人就未按规定查看和留存处方直接将处方药销售给了顾客。药品未按定分区存放、部份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的两个问题,也按规定的期限全部整改到位。执法人员2026年8月14日到药房再次检查时,发现药房于2026年8月12日已售出的处方药:联邦阿莫仙?“阿莫西林胶囊”1盒(规格:0.5克X48粒/盒,国药准字H20003263; 生产厂家: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仍未留存处方凭证,是因为当天药房负责人陈东秀不在药房,其丈夫业务不熟,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时,只建立了电子销售台账,未留存处方凭证而将处方药售出。
当事人于2026年8月24日提交了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称“违法行为发生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询问,未造成社会危害,希望从轻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药品未按定分区存放及部份药品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至调查终结时,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