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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曹川镇建国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萍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9MA0HDGLD7X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平陆县曹川集镇农电站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陆市监处罚〔2026〕8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平陆县曹川镇建国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9MA0HDGLD7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平陆县曹川集镇农电站对面;经营者:张萍霞;身份证号:14273019730913****,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卷烟零售;日用百货零售。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陆县曹川镇建国综合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进门靠左手第一排货架上发现2袋“鸿真”牌鸭翅,生产日期:2025年9月10日。保质期:240天。在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涉嫌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五十三条第一、第二款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尚未销售的涉案肉制品进行了扣押。并在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平陆县曹川镇建国综合商店,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0日,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卷烟零售;日用百货零售。执法人员6月8日在当事人进门靠左手第一排货架上发现2袋“鸿真”牌鸭翅,售价6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0日。保质期:240天。 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肉制品已超过保质期限。由于当事人对上述肉制品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其购进及销售涉案产品的时间、单价和数量,本案货值金额以执法人员查处的数量为准,2*6=12,共计12元,鉴于该店未建立销货台账记录,且当事人也无法说清过期销货数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款、第三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因此,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违法所得不再计算。 综上,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过程。 2、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肉制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3、负责人张萍霞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违法事实及经过。 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5、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陆市监强制【2026】18号)《物品清单》(平陆市监强制【2026】18号)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违法实施成立。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过期肉制品:“鸿真”牌鸭翅2袋;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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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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