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淑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1663658356G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30栋A座2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1
(2025)冀0391民初2165号
劳动争议
张*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0
(2024)冀0391民初42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何*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1-20
(2024)冀0391民初42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何*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冀0391民初47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冀0391民初47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侯**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12-24
(2024)冀0391民初47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4
(2024)冀0391民初47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4
(2024)冀0391民初47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4-12-24
(2024)冀0391民初47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23
(2024)冀0391民初47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23
(2022)冀0306民初22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
裁判文书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3
2022-10-3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15
2026-01-04
(2025)冀03民终3584号
劳动争议
张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12-04
2025-10-16
(2025)冀0391民初33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12-04
2025-10-16
(2025)冀0391民初33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2-20
2023-11-02
(2023)冀0306民初12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82.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6-09
2021-06-25
(2021)冀0391民初11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6-09
2021-06-25
(2021)冀0391民初7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16.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6-09
2021-06-25
(2021)冀0391民初10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93.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6-09
2021-05-19
(2021)冀0391民初7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6-09
2021-05-14
(2021)冀0391民初11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09
2021-04-28
(2021)冀0391民初7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抚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与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定充电桩合作协议载明:当事人免费提供区域供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安装电动车充电设备,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照电价0.6元/度单价支付给当事人。
秦皇岛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用电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362元/度。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曾策的通知》的通知:二、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四)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截止目前,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支付给当事人充电桩转供电费用6笔,合计8786.04元。违法所得934.25元。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秦抚市监责退【2026】ZB-02号),责令其退还多收款项。2026年6月16日,我局收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抚宁办事处《收款证明》,当事人已将多收款项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人李淑华委托陈龙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情况;
3、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和询问情况;
4、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6份,证明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当事人支付充电桩转供电费用情况;
5、《充电桩合作协议》及《变更补充协议》各1份,证明当事人双方就充电桩安装、收费达成协议及当事人整改相关情况;
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抚宁办事处《收款证明》,证明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回。
案件性质: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秦皇岛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加价转供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的规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