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和平区卫稻小份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82K3W98N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开封道29号滨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内一楼1F-C-0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338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顶好添之彩”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范围为制作果蔬汁类饮料,当事人2025年7 月20日至2025年8 月 2 0 日用上述“顶好添之彩”牌食品添加剂制作卤鸡腿,涉嫌构成了经 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共销售了卤鸡腿 247份,菜品收入为1857. 46元。 当事人2025年8 月18日从天津三淼博雅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 12 瓶 “顶好添之彩”牌食品添加剂,进价为1瓶10元。参照市场监管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 稽发〔2021) 70号): “二、计算范围: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 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 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 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的意见, 可以证实,当事人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为120元。
1. 没收当事人使用的12瓶 “顶好添之彩”牌食品添加剂; 2. 没收当事人销售菜品“卤鸡腿”的违法所得1857. 46元; 3.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罚没共计11857. 46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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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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