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翔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1106003240X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焦作市解放东路碳素厂西5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
马**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
2021-09-10
(2021)豫08民终3086号
侵权责任纠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老香鸡餐饮店
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余**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9-09
(2021)豫08民终3088号
侵权责任纠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老香鸡餐饮店
余**,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焦作市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9
2024-10-12
(2024)豫0811执1733号
物权保护纠纷
焦作市某某餐饮店与余**、焦作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26
2021-09-15
(2021)豫08民终3086号
侵权责任纠纷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老香鸡餐饮店、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综城罚决字2026第1003
2026年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2026年6月15日,市城管局公用事业中心在高新区文苑街道南李万村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对用户燃气设施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的违规行为。2026年6月22日,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该案源移交至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为查清违法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文苑街道南李万村北三街64号用户涉事气瓶开展核查,2026年6月30日对送气工卢领占违规配送的液化气钢瓶依法办理证据保存手续,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焦综城登存通字〔2026〕第1001号)。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焦综城责(改)通字〔2026〕第1101号),责令其于2026年7月22日前完成整改。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8-13
2
焦综城罚决字2026第1002号
2026年6月23号市城管局组织五城区城管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突击夜查行动,发现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公司持证送气工陈小保(证件编号:豫341202504738P)在文昌街道陈范桥村陈小保家,非法储存各类液化石油气气瓶共37个(15KG钢瓶35个、含5个报废、50kg钢瓶1个、10KG钢瓶1个),并有倒气设备1套。焦作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陈小保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违法气瓶进行保存。2026年7月1日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向城市管理保障中心移交案源。执法人员将储存的液化气瓶查封扣押,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焦综城查(扣)决字〔2026〕第1001号],扣押违法液化气钢瓶37个。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08-07
3
焦山市监处罚〔2026〕7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我局于 2026年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崔翔、行艳波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81106003240XC
经营场所:焦作市解放东路碳素厂西500米
经营者:汪翔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日期:2024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208010005P;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1627-2028。
2026年5月8日,我局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关于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问题隐患的转办函》,称位于焦作市解放东路碳素厂西500米的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超量充装问题:2026年3月共有337条充装记录显示YSP-118型钢(气)瓶(最大充装量49.5kg)净充装量超标,其中001213019410号气瓶充装量达到55kg。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场通过查看该公司电脑端充装记录,发现在充装50kg瓶(YSP118/49.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活动中多次出现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限量进行充装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对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焦山新市监特令[2026]0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量充装行为,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无异议。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成对其公司50kg瓶(YSP118/49.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超量充装情况进行了陈述,当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进行了签字按指印和盖章确认。
经查明,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共有六名充装工人,分别是张成、张玉初、杨爱霞、郭应战、韩海江、陈洋洋,均有充装证,有3台充装机6把充装枪。共有50kg瓶(YSP118/49.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288只(其中“118”是指50kg气瓶容积,“49.5”为最大充装量),其中188只检测瓶(具体编号见气瓶安全评定检测报告),100只原装瓶(具体编号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20日,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共对上述288只50kg瓶(YSP118/49.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合计2177次充装(3月份750次,4月份857次,5月份570次),其中共有701次充装超过气瓶最大充装量49.5kg(具体见充装明细),属于超量充装(其中3月份313次,4月份379次,5月份9次),转办函中显示编号为001213019410号气瓶总充装次数为20次,时间自2026年2月20日至2026年5月2日,其中12次超过气瓶最大充装量49.5kg,充装量最多达到58kg。该公司近一年没有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被行政处罚过。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照片一张,现场抽查两个气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瓶32豫H10207(24),编号:瓶32豫H10201(24))。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出具的自述材料一份,188只型号50kg瓶(YSP118/49.5)型气瓶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20日充装记录(共51页),编号为001213019410号气瓶充装记录二十次。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事实;
4、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六名充装工充装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充装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事实;
5、100只50kg瓶(YSP118/49.5)原装气瓶基本信
责令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4
焦山城综罚决字﹝2026﹞第0003号
2026年4月13日,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对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新瓶区附近监控摄像头线路裸露;2.周转瓶区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0000.00元
焦作市山阳区城市管理局
2026-07-22
5
焦城罚决字2025第1007号
2025年9月24日,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民用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职工餐厅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未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装置和切断阀。你公司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焦综城责(改)通字〔2025〕第1018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27日前安装报警装置和切断阀。经复查你公司在2025年9月27日已整改。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