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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恒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引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6MADXCC009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文明街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二罚﹝2026﹞5号
检查人员对该单位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316019.82元,税额3160.18元,价税合计319180.00元。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关于北京固尚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京税稽协〔2025〕11号),该单位2024年11月11日从北京固尚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4112000000177259975,货物及劳务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室内空调吊项式、*家用音视频设备*TCL电视,金额35247.53元,税额352.47元,价税合计35600.00元,该发票委托方税务局稽查局已发送《证实虚开通知单》。根据《关于浙江祥泓隆建材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浙嘉税二稽协〔2026〕22号)该单位2025年1月15日从浙江祥泓隆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5332000000025665591,货物名称:成品混凝土栏杆等,发票金额96019.80元,税额960.20元,价税合计96980.00元,该发票委托方税务局稽查局已发送《证实虚开通知单》。同时,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2024年11月取得深圳市昌来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E3LGEL4Y)向其开具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4952000000191514519,24952000000191534024,货物及劳务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成品消毒柜等,金额184752.49元,税额1847.51元,价税合计186600.00元)为涉嫌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检查发现,主管税务分局已责令鸿恒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将北京固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份发票涉及的成本金额作纳税调整,相应成本已作转出处理,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深圳市昌来鑫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从浙江祥泓隆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全部入账并全部作为成本费用扣除。1.合同方面:检查组在检查中要求企业提供以上发票所涉业务对应的合同,该单位无法提供。2.资金流方面:经调取企业银行流水分析发现,无该单位与发票开具公司的流水往来。3.发票流方面:该公司法人彭引儿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以上发票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温晓明向其提供,因温晓明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故无法解释发票来源。4.货物流方面:经实地核查及检查账务资料发现,上述发票开具内容所涉及货物确实是企业经营范围,但是企业无法提供库存及销售货物与发票所涉及货物有关联性,没有相应的货物流单据,无法证实存在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该单位2024年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虚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其中1份发票涉及的成本金额作纳税调整,相应成本已作转出处理,2024年应予以调增未作纳税调整的2份发票所涉及应纳税所得额186600.00元。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5552.07元,本次检查调增186600.00元。检查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1047.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202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761.98元(151047.93×25%),已缴纳0元,应补37761.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之规定,该单位从浙江祥泓隆建材有限公司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鉴于2025年度汇算清缴尚未办理完毕,责令该单位对该份发票涉及的成本金额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相应成本作转出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以80000.00元的罚款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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