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聚恩康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81YT277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湖里连云路21号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594号
现查明,当事人现今不再售卖涉案商品,当事人承认其曾在2025年8月份至11月份以“8月份宣传课件PPT”中的宣传用语对涉案商品进行了三至四次宣传,并以每台一千元左右的价格售卖了两三台涉案商品。因涉案商品宣传和销售效果不佳,当事人停止了宣传和销售行为。涉案商品进货票据、合格证,上游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均已遗失,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商品宣传用语的具体出处和依据。 综合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