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轩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205003117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2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91号
现已查明:1、涉案“腊排骨”系当事人2025年4月8日从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猪分割肉380公斤后,由当事人生产加工为腊排骨(使用猪肉排骨60公斤,食用盐5斤)销售,共制作成品40公斤,制作成本价30元/公斤,售出价50元/公斤,货值金额200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25公斤已扣押,获利300元。
2、涉案“腌腊肉”系当事人2025年11月22日从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猪分割肉700公斤后,由当事人生产加工为腌腊肉(使用猪肉120公斤,食用盐4斤)销售,共制作成品80公斤,制作成本价20元/公斤,售出价60元/公斤,货值金额4800元,已售出20公斤,库存60公斤已扣押,获利800元。
3、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有消费者退赔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复检的权利,本局对检验结论依法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制品(腊排骨25公斤、腌腊肉6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
3、罚款5000元;
共计罚没款6100元。
5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