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辰宜家(安吉)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2D5M018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路得坦磨研发中心二楼20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488号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线索,称雨辰宜家(安吉)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其单位名义向他人提供编号为2023JJW-115号的礼堂椅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即前往雨辰宜家(安吉)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雨辰宜家(安吉)家具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编号为2023JJW-115号的礼堂椅检测报告并提供给其相关采购方的情况。
当事人伪造礼堂椅检测报告并提供给采购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76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