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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罗娟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8HA7X0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夹竹园镇中心路集贸市场卤菜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73号
2026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夹竹园镇中心路集贸市场卤菜区1号的经营场所开展肉类产品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贮存区冰箱内摆放有由白色编织袋盛装的散装酱板鸭26只,该编织袋以及酱板鸭本体均无产品标识标签。现场当事人仅可以提供购进该批次酱板鸭时与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够出示该批次酱板鸭对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市场主体,于2023年2月15日登记设立,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经由微信向公安县肖氏酱板鸭店(已另案处理)订购熟制酱板鸭共计30只,该批次货品购进总价690元,折合单价23元/只;供货商当日使用白色编织袋简易封装货品,经由途经夹竹园镇的客运车辆交付当事人。截至本机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经加工使用4只酱板鸭,剩余26只存放于冰箱冷冻区。当事人供述事前知晓供货商经营资质,采购之时仅索取供货商主体证照,并未索取、查验该批次酱板鸭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该批次食品进货查验台账。 另查明,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因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当事人作出《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6〕19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当事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进货查验违法行为以后,依旧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法定责任,采购酱板鸭时未查验该批次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已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3之裁量阶次“(拒不改正)从轻”,裁量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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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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