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佐明石化有限公司普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608UX2X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普子村二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2
(2021)渝0101民初15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万州区佐明石化有限公司普子加油站
x**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6
2026-03-31
(2026)渝0101民初41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市万州区佐明石化有限公司普子加油站等与陶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5〕611号
经调查明,当事人取得持有《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定的场所从事汽油、柴油零售业务。
当事人经营的汽油、柴油的供货商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当事人在上述两家公司发起采购汽油计划后,将货款对公转账至指定账户。而后委托刘德兵为安全员、包和兵为司机前往中石化九龙油库或者中石油6910油库提油后,通过油罐车运输至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支付刘德兵运输费用1000元/趟,刘德兵将中石化或中石油开具的加盖“油品合格”专用鲜章的《油品出库单》交付当事人。最后由当事人向供货单位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刘德兵于2025年1月27日从中石油6910油库提油,计量单位9吨,数量12098升;2025年2月22日和2025年3月26日再次委托刘德兵从中石化九龙油库提油,计量单位均为9吨,数量分别为12121升、12072升。上述三次因当事人负责人黄国华未跟车提油,刘德兵从上述两个油库提油后,安排司机包和兵绕道将车辆驶至万州区天城街道塘坊合巴路60号附近一废弃居民楼内,私自将你单位购买的汽油卸载部分后,再将其事先勾兑好的甲醇等量罐装至车内运输至你单位。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油品出库单》、进货发票、《购销统计表》等进货票据资料,并不知晓刘德兵私自将部分汽油更换为甲醇的情况。
2025年4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取样抽检,样品经检验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报告》No:SYWTPWE250138)。2025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查阅购销汽油单据明细,自2025年4月1日抽检之日以来没有再次购进过92号车用汽油,对其油罐内库存剩余待售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陆元整(¥5,356.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号车用汽油13300千克即13.3吨。。
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