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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骏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发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4MA9KWYYQ8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同盟大道东段电商大厦4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获市监处罚〔2026〕211号
经查,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为扩大公司影响、拓宽销路,自行编辑、制作并在其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jszdsf.com”)发布“引进国内外的工艺”的广告宣传语。当事人无该广告宣传语所述的引进国内外工艺的相关证明材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该公司提供的网站续费合同和电子发票复印件显示广告服务费用为1800元/2年,时间:2025年10月22日-2027年10月21日。截止2026年6月15日案发,违法时间为7个月零24天,当事人新乡市骏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58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构成了发布引人误解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10724002026061376757646)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证明的事实。 3、2026年6月1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陪同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该公司网站并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6、涉案网站违法广告页面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网页违法行为,并将其截图固定证据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该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8、《网站续费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的事实。 9、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10、当事人公司网站整改后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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