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鑫化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尤琳杰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MAEM8XDY7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双合村顾屯五组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南市监处罚﹝2026﹞6号
2026年4月1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周小波、刘亮到贵州鑫化能源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充装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4辆车(贵EC0859、贵EC1506、桂NE9185、贵EC0582)正停放在液化天然气充装位置,其中贵EC0859、贵EC1506、桂NE9185车辆的气瓶已连接了液化天然气充装管线,正在充装液化天然气,贵EC0582车辆的气瓶未连接液化天然气充装管线。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现场有2台压力容器(出厂编号:P125573、P125574)、1条压力管道(55m),无法提供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无法提供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现场有2名充装人员,分别叫杜小美和张欢欢,无法提供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市监特令【2026】第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气瓶充装行为,禁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2026年4月2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州市监局对相关案件提级办理的请示》,并将相关案件资料移交我局,根据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移交的案件资料,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使用未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等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帅仙麟、杜龙武为办案人员。 2026年6月10日和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尤琳杰分别进行了2次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确认,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停止了液化天然气的充装作业。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培训取证(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的报名交费发票,以及张欢欢、杜小美和李玉江于2026年5月7日取得的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当事人在用压力容器于2026年4月23日办理的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向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于2026年3月25日出具的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和2026年4月23日办理的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书复印件,2026年4月2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通过评审并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2751-2030);当事人现场提供的2026年4月15、16日充装的液化天然气进购对账单和发票。 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充装人员李玉江、张欢欢和杜小美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3名气瓶充装人员对2026年4月15、16日进行液化天然气充装时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张欢欢和杜小美对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该充装站进行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分别陈述了当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过调查,2025年12月27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捌拾陆点捌伍元整(¥5286.85);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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