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兴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宝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5MA3970DT9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吴家新村6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浙0212民初7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横峰县兴明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珍香供应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24
2025-06-30
(2025)浙0212民初7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某有限公司;横峰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20705.00元
其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横市监食生处罚﹝2024﹞3号
横峰县兴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牛肉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800元,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1“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人民65000元;3、罚没款合计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