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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微创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宝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63247853W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路北侧东方秦韵小区西侧(友谊西路54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9
(2023)宁0302民初455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
吴忠微创医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司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
2022-08-02
(2022)宁0106民初913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吴忠微创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5
(2022)宁0106民初913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吴忠微创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3
(2022)宁03民终62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忠微创医院(有限公司)
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6-01
(2021)宁0302民初248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吴忠微创医院(有限公司)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2-08-08
(2022)宁0106民初913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吴忠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0
2022-08-08
(2022)宁0106民初913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吴忠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属于民营医疗机构,其与吴忠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有《吴忠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是吴忠市医疗保障局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当事人开展的心电监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8.6元/小时。根据当事人与吴忠市医疗保障局签订的《吴忠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6年)第四十二条“乙方(医疗机构)应执行或承诺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元、收费方式和价格水平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乙方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公开公示,并加强同地区同层次医疗机构比价。”经与吴忠市医疗保障局沟通,我市暂未针对民办医疗机构单独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民办医疗机构需执行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宁夏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除外内容”等要求,不得私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收取除外内容外的其他费用。此外,《宁夏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中的“心电监测”医疗服务项目没有除外耗材,该服务使用的“电极贴片”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中,且该医疗服务项目计价单位为“小时”,因此医疗机构不能单独收取贴片电极的费用。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7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涉嫌在开展心电监测时向患者收取电极贴片费用,共收取1862人次的11203.06元电极贴片费用,其中医保基金金额8414.89元,患者自费2788.17元。因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吴忠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于2026年1月21日向其下发《2025年吴忠市区“百日行动”专项整治违规行为协议处理决定》(吴医保中心协处字〔2026〕1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退还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退还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吴忠市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当事人下发《吴忠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医保罚字〔2026〕第03号),对当事人处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倍即75574.88元的罚款。针对当事人涉嫌重复收取电极贴片费用中的医保基金金额8414.89元,当事人已全部退还且吴忠市医疗保障局已对该项费用进行罚款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针对医保基金8414.89元不再进行处罚。针对当事人限期未退还的2788.17元费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认定当事人重复收取电极贴片费用违法所得为2788.17元。
当事人重复收取心电监测电极贴片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的2788.17元;2.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即2788.17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5576.34元。
2788.17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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