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099956554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区西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2025)甘0702知民初26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康磊石材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宝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5
(2025)甘0702知民初26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康磊石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甘0702知民初26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康磊石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5
(2025)甘0702知民初11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宝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1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宝之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5
2024-12-06
(2024)甘0271执恢966号
其他案由
甘肃正元某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某某冶炼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30
2023-11-29
(2023)甘1022民初3300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市监罚〔2026〕403号
现查明,2025年8月20日、8月23日、8月31日、9月10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Y/2025-HJ-022-2、ZY/2025-HJ-001-46、ZY/2025-HJ-001-48、ZY/2025-HJ-001-50)时,分别使用型号为崂应3012H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zy02-054的烟尘采样器和EM-3088(2.0)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的烟尘采样器,检测项目:NO?、SO?,其中型号为崂应3012H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zy02-054的烟尘采样器检测NO?、SO?项目时出具的崂应3012H型 烟气测量报表只显示开始时间,未显示结束时间和每分钟数据;型号为EM-3088(2.0)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的烟尘采样器检测NO?、SO?项目时出具的国际仪器采样数据(EM-3088)小票只显示结束时间,未显示开始时间和每分钟数据,且在测定SO?同时未测定一氧化碳数值,上述2台采样设备烟尘采样器检测显示数值无法复核,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9.2.2 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8.5.3 和5.3 、8.5.1 的要求,当事人检测的NO?和SO?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
1.通报批评;
2.罚款:金额3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2
甘州市监处罚﹝2026﹞403号
现查明,2025年8月20日、8月23日、8月31日、9月10日当事人出具《检测报告》(编号:ZY/2025-HJ-022-2、ZY/2025-HJ-001-46、ZY/2025-HJ-001-48、ZY/2025-HJ-001-50)时,分别使用型号为崂应3012H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ZY02-054的烟尘采样器和EM-3088(2.0)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的烟尘采样器,检测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其中型号为崂应3012H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ZY02-054的烟尘采样器检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项目时出具的崂应3012H型烟气测量报表只显示开始时间,未显示结束时间和每分钟数据;型号为EM-3088(2.0)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的烟尘采样器检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项目时出具的国际仪器采样数据(EM-3088)小票只显示结束时间,未显示开始时间和每分钟数据,且在测定二氧化硫同时未测定一氧化碳数值,上述2台采样设备烟尘采样器检测显示数值无法复核,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9.2.2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8.5.3和5.3、8.5.1的要求,当事人检测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项目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1.通报批评;2.处以30000元的罚款。
3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