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南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81MA7LKF4T1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工业城华中国际木业产业园一区6号北面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6)赣04民终7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赣0481民初40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
梁**,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
瑞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6〕340号
经查,该叉车于2025年12月1日开始被当事人租赁给江西乾丰木业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叉车租赁合同,仅口头约定叉车租金事宜。当事人未告知江西乾丰木业有限公司该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相关情况。叉车每个月租金为1500元,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租金。截止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已向江西乾丰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三张叉车租金收据,对方已支付了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份的叉车租金,共计9000元整。当事人2026年6月1日向江西乾丰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了叉车租金收据(NO:4496546),是2026年6月至8月份的叉车租金,对方未支付叉车租金。
经执法人员登录智慧监管平台查询,上述叉车于2019年8月2日进行了首次检验,此时该叉车的使用单位为瑞昌市立群木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7月11日,之后该叉车再无检验记录。
据当事人陈述,该叉车原本属于瑞昌市立群木业有限公司,2019年左右,瑞昌市立群木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公司人员已经离开了瑞昌市,因其还有债款没有还清,该叉车被债主瑞昌市华中国际木业有限公司扣下以做抵押,具体情况当事人不清楚。2023年下半年,该叉车流转到了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2023年年底,因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就在当事人公司厂房隔壁,双方口头约定将叉车互换使用,该叉车就留在了当事人公司厂房。后因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打算将该叉车卖给九江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因当事人公司与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的叉车互换使用了,九江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误将当事人公司放在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的叉车拖去售卖了,于是该叉车就一直放在当事人公司了。
经询问九江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张友明,其确认2023年12月份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以2万左右的售价将一台叉车售卖给了九江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叉车购销合同,因时间久远,相关票据已经遗失。据张友明陈述,当时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告知叉车的具体产品编号及车牌号等信息,其公司去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取走叉车时,现场只有一台叉车,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场收取了货款,并没有人告诉其公司从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取走的叉车是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的,后来其公司将该叉车销售给了他人。直到2026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开始调查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出租未经检验叉车的有关问题,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才跟其公司联系沟通卖错了叉车的相关情况,其公司之前一直不知道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声称的其公司从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取走的叉车实际上是瑞昌市华浔木业有限公司的。
执法人员电话询问瑞昌市码投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武、股东江继福和股东余贵杰,三人均表示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他们都离开了瑞昌市。关于该产品编号为G5AFE9116叉车的来源,经手人股东江继福表示其公司曾经确实拥有一台叉车,但是因为时间久远,具体情况已经记不清楚,其公司拥有的叉车产品编号是否为G5AFE9116也不清楚。关于其公司于2023年12月份曾将一台叉车售卖给九江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事,经手人股东余贵杰表示其公司确实于2023年12月份曾将一台叉车售卖给九江明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售价为2万元左右,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销售的叉车是停放在其公司厂房的叉车,不清楚叉车的产品编号。
综上所述,该叉车虽因时间久远且流转过程中未签订合同导致产权不清,但该叉车2023年12月以来一直被当事人所使用,期间并无其他人主张自己拥有该叉车,当事人事实上占有该叉车。现当事人将该未经检验的叉车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的事实属实,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与承租方使用微信联系,承租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经查,截止到2026年6月15日,承租方共支付租金9000元,当事人已经全部接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9000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及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本案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形,但当事人不属于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罚款(从轻)40000元。罚没合计49000元,上缴国库。
备注:处罚种类减轻
40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