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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伟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595946240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环路95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2025)鲁0203民初20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
青岛广德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新0106民初24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
阿不力孜·热合曼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1-09-10
(2021)兵11民终2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刘**,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10
(2021)兵11民终2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许*
刘**,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原*,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2-02
(2021)兵1102民初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6
2021-02-02
(2021)兵1102民初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82号
经查,当事人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生产场所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环路957号。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以现场接单生产销售模式,生产各类“谷物奇源”牌面粉共计450袋。当日当事人将把450袋面粉一次性销售给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客户赵江华。其中含涉案“谷物奇源”牌超精粉(外包装标注“奇台面粉”字样及地理商标标志)100袋、“谷物奇源”牌雪花粉200袋、“谷物奇源”牌高筋粉150袋。上述450袋面粉合计销售货款为36,450元,其中涉案100袋超精粉货值金额为8,100元(100袋×81元/袋)。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收取了全部货款,有微信收款凭证截图为证,已由当事人提交本局核实。 经查,“奇台面粉”为奇台县农村经济经济合作组织协会的注册商标,注册号13515371,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0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6月13日。当事人新疆新麦都面粉有限公司厂区位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不在“奇台面粉”地理标志产品法定保护产地内。当事人虽与持有“奇台面粉”地理商标使用许可的新疆金都面粉有限公司签订代加工协议并采购使用部分奇台县辖区内的小麦原料,但当事人未取得过“奇台面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直接使用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无权在其生产的面粉产品上使用“奇台面粉”字样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现场检查,本局未发现涉案“谷物奇源”牌超精粉(外包装带“奇台面粉”字样及地理商标标志)库存。据当事人陈述,其采取预订式生产销售模式,客户当日预订并支付货款,当日生产发货、在线装车,故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产品留存库存。因客户为现场预订,该笔交易无专项客户订单及单独出货记录,仅留存对应销售单据。经本局依法询问核实当事人对其2026年4月14日生产的100袋“谷物奇源”牌超精粉擅自标注“奇台面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生产时间、数量、规格、销售流向、交易模式、货款金额、收款方式等等全部调查事实均予以完全认可,无任何异议。 经本局向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局在检查中发现涉案面粉后,对下游经营者赵某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赵某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相关进货票据,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赵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赵某未予立案处理,并对涉案物品依法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放行。截至目前,本局未收到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物品处置的正式书面材料,案涉实物已无法追溯,本局在客观上已无法对涉案实物实施扣押或没收。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