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光辉 | 注册资本:46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095669822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产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7
(2023)渝0117民初5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
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19-09-03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19-09-03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法院
4
2019-08-27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7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法院
6
2019-08-26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19-08-21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19-08-21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法院
9
2019-08-20
(2019)渝0192民初1027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重庆市柏林麻油厂
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4
2023-06-13
(2023)渝0117民初5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与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282号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厂房二楼冻库发现有待使用的“永川豆豉”,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8/11,保质期:3个月,数量:32袋,制造商:重庆市永川区佳美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其包装标示的保质期。
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生产投料记录、新购进豆豉进货票据,能够证实案涉过期豆豉过期后未投入生产加工;当事人提供了一份重庆市永川区佳美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陈述该批剩余豆豉曾向供货方申请退货,供货方不予接受,故该批过期豆豉继续留存于原料冻库内。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香辣豆豉”的证据不足,建议不予处罚。
但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内储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进行隔离标示、未及时销毁处置。当事人未落实定期检查库存原料制度,未及时清理库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外包装材料,于2025年3月左右由当事人设计、制作。
又查明,产品“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中的粉料包的外包装袋,外包装袋上标示有:“被委托商:重庆市厨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龙马大道189号;委托商: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产业园,净含量220克(粉料包:160克,调料包:60克)…………”等字样。《委托加工协议》书上载明:“重庆正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厨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中的粉料包”。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中的粉料包由当事人委托重庆市厨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酱料包由当事人公司自行生产。该产品外包装袋没对粉料包和调料包实际生产情况真实标注。
另查明,当事人自委托以来至2026年5月13日检查当日,共销售上述“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3次:于2025年 4月16日销售“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1000袋,单价:3.8元,总金额:3800元,购货单位:重庆首嘉商贸有限公司;②2025年 10月25日销售“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1000袋,单价:3.8元,总金额:3800元,购进单位:重庆首嘉商贸有限公司; ③2026年 3月9日销售“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1000袋,单价:3.8元,总金额:3800元,购进单位:重庆名宽商贸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在当事人成品库房未查见产品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因此,当事人未按实际生产情况标注食品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800元+3800元+3800元=11400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涉案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的生产成本表,其中有原材料(五香调料包),原材料(蒸肉粉)、包材等的成本明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由成本表中得出,每生产1000袋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的成本为:(色拉油)278.78元+(豆瓣)64.40+(豆豉)40.60元+(姜)6.60元+(盐)1.30元+(味精)23.45元+(香料)130.32元+(辣椒)45.60元+(白糖)14.75元+(花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捌元肆角伍分(¥6,138.45);4、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粉蒸肉调料五香(220g)含有虚假不完整内容的食品标签的包装袋3413个 。
114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渝合市监处罚﹝2026﹞1156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重庆老火锅底料”食品,在产品包装正面醒目位置使用“零添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钾酸钠……”特别强调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钾酸钠的含量为零,但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在标签对应位置标示该成分在成品中的具体含量。?本局已就上述标签违法问题向当事人书面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合市监责改【2026】2502077号),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拒不整改法律后果,当事人已签收知晓全部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确认:当事人未重新设计印制合规标签、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整改措施,存在拒不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要求的客观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3
渝合市监处罚﹝2026﹞1049号
现查明,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核查情况表(2024年度报告)》由当事人公司财务人员填报,填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存在多处误填漏报,导致年报公示信息和核查事实不符。公示信息中“网店网站域名”显示为“https://login.tmall.com/?spm=875.7931836/B.a2226mz.1.43a34265nRbMY6&redirectURL=https%3A%2F%2Fwww.tmall.com%2F%3Fali_trackid%3D2%3Amm_26632258_3504122_55934697%3A1627087056_107_109091469%26union_lens%”,经核查应为“https://jishunlong.tmall.com/shop/view_shop.htm?spm=pc_detail.30350276.shop_block.dshopinfo.5a477dd6ZkZUsI”;“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项目显示为“否”,经核查应为“是”;“实缴出资时间”显示为“2017-5-4”,经核查应为“2015年10月26日”;“行政许可项目”未填写当事人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4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754号
现查明,涉案食品烧椒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在生产过程中,山梨酸钾配料称重后与配料称重好的酵母粉一起放入待加入的容器中,酵母粉易吸收空气中的水份结块,将部分山梨酸钾结在一起,起锅后搅拌时间不够,造成部分产品山梨酸钾抽检不合格。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共生产5件(规格:20瓶/件)烧椒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共计100瓶。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将上述5件(共100瓶)产品以6.5元/瓶的销售给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福湾超市(以下称为永辉超市),销售价格共计650元。执法人员送达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永辉超市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最终共召回20瓶,并补发其他产品作为上述20瓶产品的补货,于2024年10月5日将上述20瓶产品进行报废处理。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400瓶6.5元/瓶=2600元。另由于当事人现召回20瓶的涉案食品后,以补货的形式补偿永辉超市该20瓶涉案产品的货款,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0-20)瓶6.5元/瓶=2470元。
1.没收违法所得0.247万元;2.罚款0.8万元。
8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