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旺康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锋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C66U7L5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姚江镇直埠社区上冠路9号左边第一、二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436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旺康诊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从洛阳汉臻本草药业有限公司处采购涉案石菖蒲中药饮片1袋(标示生产单位: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40101,规格:中药饮片,包装规格1kg),置于店内中药柜内用于诊疗服务。采购单价70元/袋,货值金额合计70元。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26年3月19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性状、显微鉴别项目均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使用的石菖蒲经检验,性状与显微鉴别项目均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假药。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石菖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药品时已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能够提供销售清单等材料,对所采购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没收假药石菖蒲853克。
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