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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豆沙长胜林琴日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L2T0W9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豆沙长胜东风社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6〕84号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豆沙长胜东风社15号盐津豆沙长胜林琴日杂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爆浆橙汁、酸梅汤果汁、鲲乐博士素牛筋、未添加蔗糖面包、葱多多(香葱味)等商品。其中:1.品名为:鲲乐博士素牛筋,净含量40克/袋,生产厂家:襄城县鹏旺食品厂,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日,保质期150天,数量39袋;2.品名为:未添加蔗糖面包,净含量100克/袋,生产厂家:夏津县红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2袋;3.品名为:葱多多(香葱味),净含量60克/袋,生产厂家:邯郸市鸿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8个月,数量86袋。当即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鲲乐博士素牛筋是2026年3月份购买的。购进价格是0.75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购进了60袋,销售出去21袋,还剩39袋;未添加蔗糖面包是2026年3月份购买的,购进价格是1元/袋,销售价格是1.6元/袋,购进了5袋,销售出去3袋,还剩2袋;葱多多(香葱味)是2026年3月份购买的,购进价格是1元/袋,销售价格是1.5元/袋,购进了90袋,销售出去4袋,还剩86袋。上述过期食品均是从盐井镇购买的,但因时间太久,忘记了从哪一家百货批发部购买,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计算货值金额合计117.25元。因产品过期后是否销售无法核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进货票据无法提供,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构成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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